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使用稅控系統及普通發票開票軟件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42號)以及發票管理、稅控系統管理相關規定,為確保我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順利實施,現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使用稅控系統及普通發票開票軟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2012年11月1日起,納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并經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旅客運輸服務和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除外),須通過增值稅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
(一)從事貨物運輸的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貨運稅控系統)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用發票)。
(二)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可從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使用貨運稅控系統:
一是憑在用的稅控盤和報稅盤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重新發行后繼續使用。重新發行前,納稅人應先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營業稅稅款清繳、未使用完發票注銷和稅控盤、報稅盤注銷等手續;
二是向貨運稅控系統服務單位購買使用。
(三)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貨物運輸服務的,也需使用貨運稅控系統開具貨運專用發票。
(四)原使用稅控盤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貨物運輸業務的,可直接憑原有稅控盤(含報稅盤)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控盤發行、發票發售等業務后,開具貨運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五)從事部分現代服務業的試點一般納稅人,需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試點一般納稅人憑主管國稅機關發放的《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附件1)或《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附件2),向相應的服務單位購買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金稅盤和報稅盤)或貨運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稅控盤和報稅盤),并與服務單位簽訂《稅控開票系統技術服務合同》。
三、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金稅盤和報稅盤以及貨運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稅控盤和報稅盤的零售價格,從事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的技術服務單位在提供服務時向使用稅控盤系列產品的納稅戶收取的技術維護費,都必須符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等相關規定的標準。
四、試點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每年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五、試點一般納稅人完成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發票票種、票量和最高開票限額核定等工作后,可攜帶金稅盤(或稅控盤)、報稅盤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控系統發行和發票領購手續。
六、試點一般納稅人可自行安裝或通過服務單位人員電話輔導安裝稅控系統,如仍無法實現系統安裝的,由服務單位技術人員上門安裝。
七、試點納稅人須通過普通發票開票軟件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F行普通發票開票軟件有“普通發票管理系統”、“普金發票打印系統”、“(稅眼)防偽發票打印及驗證系統”,納稅人可自行選擇使用,并應按規定保存和報送已開具發票的明細電子數據。采用自行開發的開票軟件開具冠名發票的試點納稅人,可延用原開票軟件,但相關的開票軟件使用說明需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備。
“普通發票管理系統”可通過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gd-n-tax.gov.cn)、廣東省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或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各辦稅服務廳下載使用;“普金發票打印系統”可通過納稅人權益網站(網址http:// www.taxrights.cn)下載使用;“(稅眼)防偽發票打印及驗證系統”可通過廣東億業科技有限公司(網址http:// www.jmyykj.com)辦理使用。
八、試點納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稅控系統設備安全,金稅盤(稅控盤)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分開專柜保管。納稅人稅控系統設備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主管國稅機關。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