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的條件和程序
一、條件
。ㄒ唬┢髽I所得稅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ǘ┏鲜銮樾我酝獾钠髽I所得稅納稅人,均需采用查賬征收方式。
。ㄈ┒悇諜C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1、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2、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3、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二、程序
。ㄒ唬┲鞴芏悇諜C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文書編號:1204),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1、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寫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镀髽I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一式三聯,主管稅務機關和市稅務機關各執一聯,另一聯送達納稅人執行。
2、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0個工作日內,對鑒定意見完成復核、認定工作。 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ǘ 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三)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后調整有異議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