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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公司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和重新發放
時間:2018-08-03 作者:www.collaborativedomain.com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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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條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二、所需資料
1.《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1份(文書編號:210711)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3.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
4.稅務機關的相關處理決定資料
程序
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主管國稅分局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窗口受理、審核、核發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