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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稅控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的規定
時間:2018-08-03 作者:www.collaborativedomain.com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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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自 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為貫徹落實好該項政策,市局明確以下幾點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可以在應納稅額中抵減的費用為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2011年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而稅控通用設備(包括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儀等)不屬于可抵減范圍。稅控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金稅盤、報稅盤、稅控盤和傳輸盤。各分局應認真學習文件,加強對政策的宣傳,確保納稅人及時了解并正確執行該政策。
二、增值一般納稅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稅額中全的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防止納稅人購買稅控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既作為扣稅憑證進行抵扣,又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現明確,對納稅人購買稅控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律不得認證,對已認證抵扣的,應在抵扣當期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三、納稅人申報抵減稅款的,應在抵減稅款當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分局報送《二項費用抵減稅款情況表》(見附件1)及二項費用發票復印件,主管稅務分局應認真審核其填報內容,重點審核其是否重復抵減以及抵減金額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