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所得稅優惠
某核定征收所得稅企業李總、王會計找到當地稅務機關申辦所得稅優惠,當稅務人員告知核定征收企業只能享受微小優惠時,王會計拿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文件說,該通知對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并沒作出限制性規定,為什么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所得稅優惠呢?
稅務人員拿出系列文件耐心解釋說,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取消了過去核定征收納稅人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的規定,今后符合條件的核定征收納稅人也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款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上述"特定納稅人"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因此,核定征收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政策!背送,核定征收企業不得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還有很多,目前已明確核定征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有三種情況。
第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第二,核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能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核定征收企業不符合這些條件,就不能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的優惠。
第三,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企業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可享受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第十條還規定,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所以,因核定征收企業財務核算不健全,也不能享受該優惠政策。
另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币驗,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一般很難符合上述條件,因此也不能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