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票開具要注意哪些常用知識
發票開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二十條至二十七條及《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按一般普通發票領購手續辦理。稅務機關有統一開票軟件的,按統一軟件開具發票;沒有統一軟件的,由納稅人自行開發,其相關開票軟件需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如發生銷貨退回的處理方法:
1.購貨方發票未入賬、銷貨方發票也未入賬的,則必須收回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與存根聯及其他聯次一起粘貼以備核查;
2.購貨方發票未入賬、銷貨方發票已入賬的,則必須收回原發票,開具藍字退貨進倉單,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紅字發票記賬聯撕下作為沖帳憑證,其余聯次不得撕下,收回的發票粘貼在紅字存根聯背面以備核查;
3.購貨方發票已入賬、銷貨方發票不論是否入賬,銷貨方須取得購貨方出具的有效書面證明,填制藍字退貨進倉單后,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
4.購貨方的有效書面證明,必須記載與發票和銷貨清單內容一致的事項,包括原發票聯的復印件和銀行收款進帳單(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貨的原因并加蓋購貨方單位印章或財務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