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保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順利實施,進一步規范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我們制定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為貫徹落實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相關政策,我們制定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要求繳費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同時,填寫《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一是征收管理的需要。采集繳費人的基本信息是完成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所必需的一個環節:比如,需要判定繳費人的身份是繳納義務人還是扣繳義務人;計算文化事業建設費時是否允許差額扣除;根據繳費人隸屬關系或投資比例判定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省級入庫比例等等。二是有利于分清責任。其基本信息由繳費人據實向稅務機關申報,信息來源渠道明確,繳費人對信息真實性負責,有利于區分責任。
二、“公告”的適用范圍
本“公告”適用于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范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一般性規定。一般情況下,要求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同時,辦理繳費登記。
(二)兩條例外性規定。一是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經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但未辦理繳費登記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在本公告發布后,首次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前,要補辦繳費登記。二是對一些廣告業務的發生具有較大不確定性,也就是不經常發生文化事業建設費應費行為或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不強求在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環節辦理繳費登記,可以在首次應費行為發生后,再辦理繳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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