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扣除注意四項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對于這一規定,需要注意如下四個問題。
一是把握業務招待費扣除的真實性。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管理,一方面有賴于完善申報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對容易出問題的項目加強納稅檢查。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應能夠提供證明真實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否則不得扣除。這一規定首先明確賦予了納稅人對所申報扣除費用的真實性自我舉證的責任;其次,這樣規定并沒有直接要求納稅人在每次申報時都將有關資料提供給稅務機關,因為這樣做可能給納稅人帶來很大的麻煩,同時,稅務機關也沒有力量去處理這些資料。納稅人必須對其申報的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負責,盡管這些材料稅務機關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納稅人無法提供的,將失去扣除權。
二是把握業務招待費支出符合稅前扣除的原則。1.企業開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是正常和必要的。雖然沒有定量指標,但有一般商業常規作參考。比如,企業對某個客戶、業務員的禮品支出與所成交的業務額或業務的利潤水平不相吻合;企業向無業務關系的特定人員贈送禮品,而且不屬于業務宣傳性質(業務宣傳的禮品支出一般是隨機的或與產品銷售相關聯的)。2.業務招待費支出一般要求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由于商業招待與個人消費的界線不好掌握,一般情況下,企業必須證明業務招待與經營活動的直接相關性。比如,企業因銷售業務進行商談而發生的費用。3.必須有大量足夠有效憑證。比如,費用金額、招待費用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商業目的、企業與被招待人之間的關系等。
三是把握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根據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里的發生額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僅指在管理費用中的業務招待費,也包括參與企業年度核算的放在各個地方的全部業務招待費。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指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也包括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和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作為收入,列入計算基數。
四是把握業務招待費的計算。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必須按發生額的60%與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孰低的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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