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置殘疾人有關增值稅退還數額的確定方法
某縣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2009年度執行每月72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一吸收殘疾人就業企業(符合稅法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全年吸收殘疾人就業平均人數為20人,支付工資總額168000元,平均每人每月700元,全年實現應納增值稅稅額590000元(假定稅款未繳納,下同),企業因吸收殘疾人就業申請退還增值稅1036800元(即征即退,下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發現:企業申請退還的增值稅數額雖然低于稅法規定可按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最低工資6倍的標準,但申請的退稅額平均每個殘疾人已達到51840元(1036800÷20=51840),不但超過了每人每年35000元最高限額、計算基礎超過實際發放平均工資20元(1036800÷6÷20÷12-700=20),申請的退稅總額也超過全年實際實現的增值稅稅款446800元(1036800-590000=446800),因此,告知該企業只能申請退還增值稅590000元。其計算依據和方法如下:
首先,確定法定應退還增值稅的最高限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實際安置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限額,可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ê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000元。因此,該企業全年吸收20名殘疾人就業可申請退還的增值稅最高限額為35000×20=700000元。
第二,確定在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情況下應退還增值稅的最高限額。
根據財稅[2007]92號文件第一條和第九條規定,確定吸收殘疾人就業企業實際應退還的增值稅稅額除受每人每年不超過35000元的限制外,還受按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實際支付額的限制,即:當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額的6倍超過35000元時按35000元確定應退還的最高限額,達不到35000元的按實際達到的數確定最高限額。該企業全年實際支付殘疾人的工資總額為168000元,平均每人每月700元,低于省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20元,但全年平均的6倍為50400元(700×12×6=50400),大于法定平均每人應退還的最高限額35000元,因此,該企業實際應退還的最高限額仍為700000元(35000×20=700000)。假設該企業實際支付殘疾人年平均工資的6倍小于35000元時,其實際應退還的最高限額就小于700000元了。
第三,確定在實現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低于按最低工資標準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實際支付額計算的扣除限額時實際應退還的增值稅數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年度應納稅額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該企業全年實現應納增值稅稅額590000元,小于按前述兩種方法計算的扣除限額,因此,最終只能退還增值稅590000元。
此外,在實際工作中除受上述扣除限額政策的約束外,根據財稅[2007]92號文件和國稅發[2007]6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吸收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單位今后在享受這一增值稅退稅政策時至少應注意兩點:
一是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未達到要求時將取消次年度享受這一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是如果發現納稅人涉嫌采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稅收優惠政策或一證多用、虛構財稅[2007]92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時,一經查證屬實,其在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退稅款全額追繳入庫,在三年內取消享受這一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并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