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人員在年度結束后,應將各種帳簿、憑證和有關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統一編號、歸檔保管。
(二)納稅人的帳簿(包括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會計憑證、報表和完稅憑證及其它有關納稅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編制銷毀清冊,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銷毀。
(三)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