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標準化管理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匯繳管理,提升工作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我省地稅機關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工作。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分為匯繳申報、受理審核、分類復審和匯繳考核四個部分。
第四條 地稅機關要結合工作實際,對匯算清繳工作提早安排和部署,采取宣傳、輔導、培訓等多種形式,幫助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征管規定和辦稅程序。
第二章 匯繳申報
第五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認真做好企業所得稅應匯繳戶的確認工作,加強過程監控,確保匯繳面達到100%。
第六條 納稅人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主管地稅機關發現企業有備案和自行申報項目的,應要求企業完成備案事項的辦理工作和報送自行申報項目的相關資料,方可受理申報。
第七條 備案手續應通過省級大集中稅收管理信息系統進行。
第三章 受理審核
第八條 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對申報數據的邏輯性和申報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
第九條 主管地稅機關第一稅務分局負責申報資料的受理、審核和流轉。
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性審核沒有通過的企業,地稅機關應進行輔導,要求企業重新申報,確保匯繳數據質量。
第九條 納稅人報送的資料不完整的,受理人員應制作《稅務事項告知書》,書面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資料。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已經辦理備案的稅收優惠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核實其備案資料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經核實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章 分類復審
第十二條匯算清繳結束后,地稅機關應采取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專項核查等形式,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匯算清繳復審范圍包括:
(一)備案類事項;
(二)自行申報類事項;
(三)上級稅務機關推送的疑點事項;
(四)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整體復審面不低于10%。核率征收企業由各地在年度內選擇一定比例進行復審。
第十五條 備案類稅收優惠、免稅投資收益、實行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和上級機關推送的疑點事項應該全部納入復審范圍,復審面為100%。
其他備案類項目和自行申報類項目,由地稅機關在年度內選擇一定比例進行復審。
第十六條對采取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方式的,按規定流程和文書的要求進行匯繳復審;對采取專項核查形式的,應出具專項審核報告(見附件)。
第十七條地稅機關應根據企業年度納稅申報、審核和復審情況,做好相關臺賬的登記和維護工作。
第五章 匯繳考核
第十八條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地稅機關要認真總結分析,并將企業所得稅匯繳工作總結、相關報表及分析報告在7月10日前上報省局?偨Y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匯算清繳工作的基本情況,包括匯算清繳基本情況;匯算清繳主要做法;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工作經驗總結。
(二)企業所得稅稅源分析,包括稅源結構的分布情況;企業所得稅收入增減變化及原因。
(三)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及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第十九條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上級稅務機關應組織匯算清繳工作的考核,并對考核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組織實施,包括匯算清繳工作方案的制定落實、對內對外培訓工作的開展、納稅服務的質量、匯繳面以及匯繳總結報表的上報等情況。
(二)年度納稅申報的受理審核情況,包括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受理審核質量。
(三)企業所得稅分類復審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復審工作的組織開展情況、復審企業范圍以及質量等情況。
(四)后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臺賬登記和維護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程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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